关于秦国军队与刑徒一日的口粮问题。
秦国是战国七雄之一。自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,国力
益强盛,最终于公元前221年实现统一六国的夙愿。这时的秦国“有带甲百万,车千乘,骑万匹”的庞大军队。同时,还有因严酷刑法造成的大量刑徒。那么,秦国军队和刑徒每天是如何分配口粮的呢?文献记载语焉不详。我们现在根据考古发现的战国有铭铜鍪量和湖北云梦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的新资料,来谈谈这个问题。
铜鍪的形体别致,颈肩部有耳,便于随身携带,战国中期由巴蜀地区传入秦国后,即作为军队的行军锅使用。目前发现的铜鍪腹部均有烟炱痕迹,说明炊器正是其主要用途。铜鍪使用起来非常方便,它既可作为军队行军时的饮水器具,如同现代军队中的行军壶,又可在军队驻扎时作为锅,供士卒架锅做饭。
近年新出土了两件刻有自身容量的铜鍪。一件发现于洛
市宜
县,年代约当秦武王(前310—前307年在位)、秦昭王(前306—前251年在位)之际(图一)。铜鍪为撇口、束颈、圆腹、圜底,颈肩交接处有一绳索纹的竖环耳,耳下有一圈凸棱。口径9。4、腹径13。5、通高12。2厘米。在上腹部刻有“府,二斤十一两,(半)斗”的铭文,标明了自身的重量和容量。经过实测,这件铜鍪容水1000毫升,恰合当时的五升,可容小米920毫升,米重750克。战国时期每斤约合今250克,所容的小米正好折合当时的三斤。另一件发现于山西解州,器型与前相似,高9。4、口径6。9、腹围28。3、腹深9。2厘米。器上有铭文“彘,一升(大)半升”前一“升”字后面的字应当为“大”“一升大半升”约为1。67升,相当于333毫升。其年代约为秦昭王晚期,实测容量339毫升,与所刻容量基本符合。两件铜鍪腹下均有烟炱痕迹。这两件铜鍪形体较小,而且标明了自身容量,说明它们除作为炊器外,还应该是一种特殊的容量器具。
那么,秦国军队和刑徒每
的粮食给养数量如何?文献记录为我们探讨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信息。据《墨子·杂守》记载,战国秦汉时期的士卒每天吃两餐,每餐的食量分为五等:
斗[半]食,食五升。参食,食参升小半。四食,食二升半。五食,食二升。六食,食一升大半。
再食。
这里的“斗食”应是“半食”的误写,是说每顿吃半斗,即5升粮食。“参食”是三分之一斗,约3。33升。“四食”是四分之一斗,即2。5升。“五食”是五分之一斗,即2升。“六食”是六分之一斗,约1。67升。“
再食”是说每天吃两顿饭。
1975年,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仓律》记载:
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,旦半夕参;其守署及为它事者,参食之。其病者,称议食之,令吏主。城旦舂、舂司寇、白粲
土攻(功),参食之;不
土攻(功),以律食之。
这里的“城旦”、“城旦舂”、“舂司寇”、“白粲”都是刑徒的名称,男的称为“城旦”女的称为“舂”这段简文是说:男刑徒修筑城墙或从事其他相同强度的重体力劳动时,每
早饭吃半斗,晚饭吃三分之一斗粮食。他们在站岗或从事其他轻体力劳动时,早晚各吃三分之一斗粮食,生病时由主管官吏酌情给予口粮。女刑徒在作重体力劳动时,早晚饭各给予三分之一斗粮食;不作重体力劳动时按法律规定给予口粮。这说明秦国刑徒每天从事各种不同强度的劳动时,按法律规定分配给不同量的口粮。当时的一斗为十升,半斗即五升,三分之一斗约3。33升。由此可见,《墨子》所载战国秦汉之际士卒每天两餐粮食供应的不同数量与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所载各种刑徒每
两餐的供应数量大体上是相符合的。
《仓律》篇还规定:达到免老年龄的男刑徒(隶臣)和女刑徒(隶妾)以及男女刑徒(隶臣、隶妾)等从事筑墙或相同劳动强度的工作时,男子给予早饭半斗、晚饭三分之一斗,女子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粮食;给那些受饥饿惩罚的囚犯,每天三分之一斗口粮。这些记载为我们探究秦国军队和刑徒每天口粮的分发情况,提供了极为珍贵的信息。
洛
发现的秦府鍪量容水5升,正合“半斗”;可容小米750克,合当时的3斤。因此,《墨子》记载士卒的第一等食量“半食”和《睡虎地秦墓竹简?仓律》所载刑徒的口粮“旦半”应折合当时小米3斤,合今0。75公斤;“参食”和“夕参”应折当时小米2斤,合今0。5公斤;“四食”应折当时小米1。5斤,合今0。375公斤;“五食”应折当时小米1。2斤,合今0。3公斤;而“六食”恰好应折当时小米1斤,合今0。25公斤。因此,洛
发现的秦府铜鍪就是刑徒的早餐“旦半”和士卒第一等食量“半食,食五升”的标准量器,而山西的秦彘铜鍪量正是士卒第五等食量“六食,食一升大半”的标准器具。也就是说,这两件容量特殊的铜鍪既是秦国军队使用的行军锅,也可作为军队及刑徒每天发放口粮的标准器。而这两件铜鍪量的携带者则应为秦国军队的中下级官吏。他们这两件铜鍪既可自己架锅做饭,也可给士卒分发粮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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