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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驾岂能连带酒店?
 近,江苏镇江管部门联合镇江餐饮行业协会,共同召开“劝导请勿酒后驾车”座谈会,表示:如果酒店没有尽到提醒、劝阻义务,警方将通过媒体曝光这些酒店。这些做法本意是好的,都是希望减少“醉驾”、“醉骑”行为的发生,但良好的初衷是否能够真正实现?司机醉驾,岂能“连坐”酒店,如果酒店没有尽到提醒、劝阻义务,江苏镇江警方将通过媒体将“醉驾者”用餐的饭店予以曝光。

 [相关部门职能越位]

 不能不承认,某些地方官员绝对属于脑细胞异常活跃和发达的一个群体,他们充满了纷繁庞杂的“创新”思维能力…这不,警方的管理职能居然可以跨行业延伸到了餐饮业,称得上是又一种“创新思维”了。经营者对某些不适宜的消费承担一些提醒与劝阻义务不是不可以,但对这种义务的监督离不开法规这一前提,而不是哪个部门脑子一热、一拍就可以决定的。

 酒店提醒不提醒、劝阻不劝阻司机饮酒,在没有法规规定的情况下,首先应取决于酒店是否自愿。警方通过媒体曝光“未尽提醒义务”的酒店,显然有侵犯酒店的经营权与名誉权之嫌。其次,酒店向何人售酒属于商业经营行为,并无违法违规,不应由公安机关来管理监督,以曝光来制裁酒店纯属职能越位。 

 对酒后驾车的治理,动脑筋、想办法是一种积极的姿态,但是办法必须合理、可行,而不是动一些懒政的脑筋,想一些推卸转移责任的办法。如此“连坐”之举,显然把权利、责任、义务概念统统给搞混了。

 在一些地方,行政职能往往被曲解为“行政万能”但有些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却是万万不能的。警方为治醉驾而登报曝光酒店,显然就是对“行政万能”的曲解之举,还是尽早刹车为好。

 [酒店不应该承担无限责任]

 饭店要不要在醉驾中承担相应责任?这实在是一个荒唐的命题。如果用诡辩的逻辑,饭店是卖酒的,如果没有饭店的卖酒行为,酒后驾车的行为就不会出现,两者有因果关系,酒店当然要担责,曝光也就有了合理性。

 但是,因果关系不等于权责关系,饭店卖酒和商场卖酒其实是一个道理,只要饭店没有将酒卖给未成年人,只要饭店没有怂恿客人酗酒拼酒,喝高了还是喝少了显然不是饭店所能掌控的范围。

 换言之,如果醉驾要曝光提供酒水的饭店,那么,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:一者,醉驾者买酒的商场也该被曝光,须知它们与饭店扮演了同样的角色;二者,烟草专卖公司也应当对吸烟引起的肺癌等疾病负责,因为它们也没有尽到提醒“适量吸烟”的义务。

 加之责,何患无辞。醉驾的责任在于驾驶者自身,卖酒者或者提供饮酒场所的,最多担负道义上的责任,而不应该承担实体责任。饭店只要没有卖假酒,没有在醉驾中扮演“权力”的角色,自然不应该被醉驾责罚条款无限连带责任。

 [侵犯酒店权益]

 相关部门正儿八经地要“曝光醉驾者用餐饭店”、并且还“提请客人不要去这些酒店用餐消费”不仅情理上说不通,实践上也必然会侵害了饭店的合法权益。

 酒水作为正当商品,销售者对之负有有限责任,而不可能是无限责任,醉驾的源在于当事人对交通规则的漠视、对生命缺乏应有的敬畏,至于饭店有没有劝导、家人有没有提醒,显然是构成醉驾与否的外因。  m.pIngGxS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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